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de Côte d'Iv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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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投资法
第一章 申报规定

  第一节 程序

  第一条

  申报规定适用于在本法第五条所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投资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投资立项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后由主管部门发给递交申报证明。由实施投资法指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的不同投资类别发给投资者相应的表格。

  第三条

  递交申报证明可使申报人完全享有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在投资实施及经主管部门检查后,方可享受优惠。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规定适用于实施投资法法令所规定的与创造性活动有关的投资。

  本规定的投资适用条件由本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确定

  第五条

  本法第一和第四条确定的申报规定适用于以下行业:
  ——农业、饲养业和渔业;
  ——采掘工业和能源工业;
  ——制造业;
  ——文化生产和文化业;
  ——卫生;
  ——教育;
  ——旅游业;
  ——除公共工程及建筑业、贸易、运输以及银行、金融等服务行业之外的其它行业。

  本条款所规定的行业目录由实施投资法令规定。

  第三节 给予的优惠

  第六条

  与申报规定有关的优惠根据投资所在地的不同而变化。为此目的,科特迪瓦领土被划分为两个区,分别被称为A和B,具体划分由实施投资法法令规定。

  享受优惠期限分别为:
  ——在A区为五年;
  ——在B区为8年。

  享受优惠包括两个阶段:
  ——实施投资项目阶段;
  ——开发投资项目阶段。

  第七条

  公司申报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其投资项目,可享受以下免税优惠:
  ——工商所得税或非商业所得税;
  ——营业税和执照税;

  以上税收可减免50%,此外,在公司享有优惠权的最后两年,可免交25%的所有正常交纳的税收。

  第八条

  申请与申报规定有关的优惠权时,必须:
  ——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所有公司或法人,根据税收总则的规定,需附上与科特迪瓦会计制度一致的定期会计报表;
  ——服从实际利润税收规定(简单或正常实际利润税收规定);

  在从事混和或多种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只有从事有被选资格的活动时,才可直接要求享受本法所规定的优惠权。

第二章 允许投资规定

  第一节 程序

  第九条

  允许投资规定适用于在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公司,并且需符合实施投资法法令所规定的上下限额标准。

  第十条

  根据允许投资规定,申请被选资格的依据是一份包括对主管部门审查投资项目有用的说明资料。

  申请被选资格的公司需同时作以下保证:
  ——遵守与财产、服务和公司活动目的有关的国家或国际规范;
  ——不损害生态条件,尤其是环境;
  ——拥有一个会计部门,以使公司行为能够同会计方面的法律、条例及会计惯例相符合;
  ——遵守与签署优先发展工业或获取技术方面的协议或合同有关的法律或法令规定;
  ——提供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便主管部门检查申请公司是否履行与允许投资规定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允许投资权由政府根据投资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授予。期限为自把申请资料递交主管部门之日起的第45天。

  超过这一最长期限时,申请公司可到实施投资法法令指定的主管部门要求批准时间合法化。投资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由实施投资法法令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必须确认享有投资权的公司遵守上述承诺,遵守本法的规定。

  在公司不遵守上述保证的情况下,可完全取消其投资权,并且,当命令下达3个月后仍不予执行时,公司需退回所有已获得的优惠。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允许投资规定适用于所有实施投资法法令规定的创造性及发展性活动有关的投资。

  本规定的适用条件由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允许投资规定适用于除建筑和公共工程及银行、金融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投资活动。

  第三节 给予的优惠

  第十五条

  优惠权根据实现投资的不同地点而不同。为此目的,科特迪瓦领土被划分为A、B两个区,由实施投资法法令确定。

  享有优惠权包括两个阶段:
  ——实施开发计划阶段;
  ——纯粹开发阶段。

  实施投资计划的最长期限由允许投资条令确定。

  第十六条

  已获允投资的公司在实施创造性和发展性投资活动时可享有以下优惠:
  ——投资额在规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对设备、材料及第一批备用零件实行征收5%的单一优惠进口税(关税和进口税);
  ——投资额至少与规定上限相同时,免除设备、材料及第一批备用零件的进口税(关税和进口税);
  ——投资额至少与规定下限相同时,免除进口后用于在当地加工或销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实用车辆备用零件的增值税。

  为获得进口后用于当地制造或销售的材料及设备免除增值税的免税权,需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出据的获准免除增值税证明。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额不同,已获准对创造性活动进行投资的公司,在允许期限内,可免征以下税收:

  1、 投资额在上下限之间时,可减免:
  ——工商所得税;
  ——营业和执照税。

  2、 投资额至少与下限相同时:
  ——工商所得税;
  ——营业和执照税;
  ——房地产税。

  以上可减免50%。此外,在公司享有优惠权的最后两年,可免交25%的所有应正常交纳的税收。

第三章 基本保证

  第十八条

根据本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所涉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享有除第二、三章以外的同等待遇。

  在不与科特迪瓦共和国和其它国家签订的条约及协议相抵触的情况下,所有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以可兑换外汇在科特迪瓦进行投资的非常驻法人和自然人,在外汇管理方面,根据管理规定,有权把各种投资收入及投资结算收入转移至居住国。

  第二十条

  外国的自然人与法人在与科特迪瓦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应用本法时所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科特迪瓦共和国法院或一仲裁庭裁决,但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科特迪瓦共和国与外国当事人或自然人的本国签有投资保护协议和条约时;
  ——当各方商定的调解与仲裁程序确定时;
  ——当在世界复兴与发展银行保护之下所制定的、并且根据1965年6月26日第238号条令经科特迪瓦共和国批准的1965年3月18日关于解决国家间及其它国家公民间纠纷协议是可实施的;
  ——当当事人不具备上述协议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国籍条件时,按照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董事会批准的附属机制的规定,可交由科特迪瓦共和国法院和一仲裁庭裁决。根据案情及投资纠纷协议的要求,在科特迪瓦共和国,各方对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或其附属机制权能的认同由本章构成并在当事人允许投资申请中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