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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2003-10-13 1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双方主管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宗旨是:
  (一)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
  (二) 监督缔约双方在经贸领域共同承担义务的执行;
  (三) 友好解决缔约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可设立专案组,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混委会可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如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于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外交国务部长
   石广生          阿布德拉赫曼桑加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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