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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中资企业商会章程
2009-01-22 17:08  文章来源: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科特迪瓦中资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特迪瓦中资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科特迪瓦共和国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在中国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处指导下,由在科特迪瓦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商会一切活动遵守科特迪瓦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有关政策法规。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

(一)加强中资企业联系和交流;

(二)增进中资企业和科特迪瓦工商界的了解和沟通;

(三)扩大中科经贸合作,维护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第二章  商会职责

第四条  商会的职责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科特迪瓦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等多种渠道,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为会员提供国内经济发展及国家政策最新信息,以及在科特迪瓦开拓业务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在中国驻科特迪瓦使馆领导和在使馆经商处指导下,加强与科特迪瓦政府、商界的沟通,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科特迪瓦政府、商界交流的活动,反映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科特迪瓦有关方面交涉经济商务事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对不合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且不服从协调的企业,商会有权向商务部和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处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企业的联系,介绍科特迪瓦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为会员企业在科特迪瓦立足、发展提供服务,促进中科经贸关系良性发展;

(五)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督促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补办国内手续;

(六)办理商务部和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通过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会解散和解散后的资产处置;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商会。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听取和审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修改商会章程;
(四)
  民主协商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增选或免除理事会成员;

(五)   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 接受入会申请,审批新会员入会;

(七)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会员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持有中国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科特迪瓦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为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任期两年,可连任。因企业注销、本人调动、辞职等原因造成的理事会成员空缺而需增补,理事会可向会员大会推荐通过,补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产生,理事会提名和通过任命。

第十一条 商会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经商会会长授权,商会理事可代会长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商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撰写商会大事记、工作总结,以及财务管理等。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人员兼任,必要时可选聘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也可召开部

分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最低参会人数及表决: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占总数2/3构成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9特殊紧急情况除外),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为理事会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为促进商会工作有效开展,为广大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商会理事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或委员会)和行业分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人,处理各项专门事务。商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加入。各办公室或分会形成的决议,报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商会可聘请中国驻科特迪瓦大使为名誉会长、经商参赞为名誉秘书长,并根据情况聘请顾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持有或正申请中国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科特迪瓦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愿意执行本章程,自愿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其他各项服务;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服从本会协调;

3)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坚持内外有别,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涉及本会及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做有损于团结的事;

6)及时提供各类有关信息,向本会通报业务开展情况;

7)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第五章 会 

第二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科特迪瓦法律所允许的收入。会费标准由理事制订后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以上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万西非法郎。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西非法郎。

第二十五条 5人以上(含5人)的非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西非法郎。

第二十六条 5人以下的非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西非法郎。
第二十七条
商会经费只用于符合商会宗旨的各项费用。经费由理事会专人管理,并建立日常收支账目制度。

商会账目每半年向商会理事会、每1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或副会长每年向会员大会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关于当年工作建议报告;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财务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1025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20071025  阿比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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